(2009年12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和《中國共産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的規定,結合我校發展黨員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發展黨員工作要貫徹“堅持标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重點做好在中青年骨幹教師、優秀大學生中發展黨員工作。
第三條 發展黨員必須堅持入黨自願和個别吸收的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
第二章 對入黨積極分子的确定、培養、教育與考察
第四條 黨的總支部要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多種方式,宣傳黨的政治主張,有針對性地進行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群衆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
第五條 對學生的入黨教育從每年新生報到後開始,由黨的總支部負責。對有入黨願望的學生,指導他們寫好入黨申請書。
第六條 對入黨申請人,黨支部要登記備案,列入培養計劃,經常對他們進行教育。
第七條 入黨申請人進行一段時間的培養、教育後,對其中一些政治覺悟較高,思想素質較好,工作、學習成績優秀,各方面符合入黨條件的申請人,要經共青團“推優”、黨小組推薦、黨支部讨論通過,及時确定為入黨積極分子。
學生申請人在高中階段被确定為入黨積極分子的,黨支部要審查、研究,審查合格後,繼續培養。
第八條 黨支部要指定兩名正式黨員做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負責培養、教育、考察入黨積極分子。采取吸收入黨積極分子聽黨課、參加黨内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等方式,對他們進行經常性培養和教育。黨支部每半年要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并填寫《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表》。
第九條 黨的總支部要有計劃地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知識的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的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指導思想、宗旨、任務、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确立為共産主義事業奮鬥終身的信念。
入黨積極分子必須參加分黨校的教育培訓。
第十條 入黨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系人和黨内外群衆意見的基礎上,經黨支部委員會(不設立支委會的由支部大會)讨論同意後,并報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批準,可列為發展對象。
入黨積極分子在培養期間若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或學生入黨積極分子有必修課不合格3門及以上的,不列為發展對象。
第十一條 黨支部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本人曆史及家庭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表現進行了解。在入黨積極分子被确定為發展對象後,要對其進行政治審查。政治審查的主要内容是: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曆史和在重大政治鬥争中的表現;直系親屬及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政治審查要形成綜合性政審材料,包括本人簡曆、政審中提出的問題、調查結果及結論意見。
政審的基本方法是:同發展對象本人談話,查閱檔案和其他有關材料,找本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進行必要的函調或外調等。
凡未經政治審查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十二條 黨支部要及時将确定的發展對象的有關材料上報黨的總支部審核。
第十三條 黨的總支部要及時将發展對象送入校黨校進行短期集中培訓,培訓時間一般為五天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個學時)。沒有經過培訓的,不能發展入黨;培訓不合格者,暫不發展入黨。
第十四條 黨的總支部對黨支部拟接收為預備黨員的發展對象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
公示内容:拟發展對象基本情況和培養考察情況,包括入黨申請時間、列為積極分子時間、定為發展對象時間、培養聯系人情況、培訓情況、政審情況、培養期受獎懲情況。
公示形式:以公開欄為主、多種形式并用進行公示。
公示程序:(1)拟定公示内容;(2)及時進行公示;(3)收集群衆反映;(4)調查核實情況;(5)研究處理意見;(6)在适當範圍内公開調查處理結果。
第三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
第十五條 接收預備黨員必須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黨的總支部将審核過的申請人要求入黨的有關材料報校黨委組織部預審,合格後發放《入黨志願書》。
上報材料内容:
(1)入黨申請書
(2)思想彙報不少于二份
(3)政治審查材料
(4)共青團“推優表”
(5)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核表
(6)校黨校、分黨校結業證書
(7)拟接收預備黨員公示情況
第十七條 申請入黨的人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也可由發展對象自己約請,或由黨組織指定。
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複黨員權利或尚在緩期登記期間的黨員,不能做入黨介紹人。
第十八條 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
1.向被介紹人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條件、義務和權利。認真了解被介紹人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思想品質、本職工作表現、經曆等情況,如實向黨組織彙報。
2.指導被介紹人填寫《入黨志願書》,并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向支部大會介紹被介紹人的情況。
3.被介紹人批準為預備黨員以後,繼續對他進行教育幫助。
第十九條 發展對象本人填寫《入黨志願書》。支委會要對發展對象填寫的《入黨志願書》和有關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讨論認為合格後再提交支部大會讨論。
第二十條 黨支部大會讨論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程序:
1.申請人應彙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曆、以及需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
2.支委會要向大會報告對申請人審議的情況。
3.與會黨員要對申請人能否入黨進行充分讨論。
4.采取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到會有表決權黨員須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黨員的三分之二才能召開支部大會,“同意接收”的表決票須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同意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有表決權黨員正式向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統計在票數内。
支部大會讨論兩個以上的人申請入黨時,必須逐個讨論和表決,并及時将支部大會的決議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
第二十一條 黨總支審議前,黨的總支部根據校黨委授權指派專人(組織員或黨總支委員)與入黨申請人進行談話,作進一步考察。談話内容主要是了解申請人對黨的認識、入黨的動機以及申請人需要說明的問題,并提出要求和希望。談話人要将談話的情況和自己對申請人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并向黨總支彙報。
直屬黨支部的入黨申請人由校黨委組織部派人談話。
第二十二條 黨支部要将支部大會讨論通過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在10日内上報黨的總支部。黨的總支部要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應在20日内進行審議,同時對《入黨志願書》和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黨的總支部審議後,應在10日内将相關材料報校黨委組織部。凡無故超過規定時間而未予審議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校黨委審批預備黨員,必須堅持集體讨論、表決決定。
校黨委主要審議申請人是否具備入黨的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申請人符合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備的,可批準其為預備黨員。校黨委審批的意見要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注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并通知報批的黨的總支部。黨的總支部應及時通知黨支部和本人,并在支部大會上宣布。對未被批準入黨的也要通知黨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其有關材料留存黨支部。
第二十四條 校黨委對黨的總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須在三個月内審批。如遇特殊情況可适當延長審批時間,但不得超過六個月。凡無故超過規定時間而未予審批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
第二十五條 黨的總支部應及時将校黨委審批的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或黨小組。通過黨的組織生活和實際工作鍛煉,對他們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對黨旗進行宣誓。入黨宣誓儀式一般由校黨委或黨的總支部組織進行。
第二十七條 預備黨員在預備期内應經常向黨支部彙報思想、工作、學習情況。黨支部通過聽取本人彙報、個别談心、集中培訓等方式對預備黨員進行培養教育和考察,并按季度填寫《預備黨員考察表》。
對高中入黨的學生預備黨員,要及時将其編入黨支部或黨小組,繼續培養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條 預備黨員轉正的手續是:本人提出書面轉正申請;黨小組提出意見,黨支部征求黨内外群衆的意見;支委會審查;對拟轉正的預備黨員公示;支部大會讨論、投票表決通過;黨的總支部審議;校黨委審批。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後應主動提出書面轉正申請,一般應包括四個方面:一是說明自己被批準入黨和預備期滿的時間及對入黨的認識;二是自己在預備期内的表現;三是今後的打算;四是需要說明的問題。
對拟轉正的預備黨員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内容:拟轉正對象基本情況,包括入黨申請時間,預備期表現和受獎懲情況,履行黨員義務情況。公示形式、公示程序參照拟接收為預備黨員的發展對象的進行。
第二十九條 黨支部應按時讨論預備黨員能否轉為正式黨員。具備黨員條件的,按期轉正;不完全具備黨員條件的,延長預備期,延長時間不能少于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按期轉正,延長預備期,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必須經支部大會讨論通過、黨的總支部審議并報校黨委審批。
第三十條 黨支部大會讨論通過預備黨員轉正的程序:
1.申請轉正的預備黨員彙報自己在預備期内的表現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
2.支部委員會介紹預備黨員在預備期的表現情況,提出能否轉正的意見。
3.與會黨員進行讨論,發表自己的意見。
4.采取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到會有表決權黨員須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黨員的三分之二才能召開支部大會,“同意按期轉正”的表決票須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同意轉為正式黨員”的支部大會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有表決權黨員會前向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統計在票數内。
第三十一條 黨支部将支部大會讨論通過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在10日内上報黨的總支部。黨的總支部對支部大會通過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應在20日内審議。簽署意見後,應在10日内将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及相關材料報校黨委組織部。凡無故超過規定時間而未予審議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黨的總支部上報校黨委組織部的材料包括:
⑴入黨志願書
⑵轉正申請書
⑶思想彙報不少于二份
⑷預備黨員考察核表
⑸拟轉正的預備黨員公示情況
第三十三條 校黨委對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應在三個月内讨論審批。凡無故超過規定時間而未予審批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審批結果應及時通知黨的總支部,黨的總支部應及時通知黨支部,黨支部書記要與本人談話,并将審批結果在黨員大會上宣布。
第三十四條 預備黨員轉正後,黨支部應将其《入黨志願書》、入黨和轉正申請書、政審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檔案。
第五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紀律
第三十五條 吸收具有共産主義覺悟的先進分子入黨是黨的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的基層黨組織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黨的總支部和黨支部要深刻認識加強發展黨員工作的重要性,并将其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切實加強領導,黨的總支部書記、組織委員要負主要責任。根據實際情況,每年都要制定發展黨員工作計劃。
第三十六條 黨的總支部和黨支部每學期要召開一次會議,讨論發展黨員工作的有關情況,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改進發展黨員工作,并将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如實反映給校黨委組織部。
第三十七條 校黨委組織部要切實擔負起發展黨員的指導作用,協助黨的總支部和黨支部抓好發展黨員工作條例的貫徹和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等發展黨員有關規定,弄虛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把明顯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拉入黨的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中“不完全具備黨員條件的”指預備期内受到學校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者,學生預備黨員預備期内放松自身要求、學習态度不端正、不遵守學習紀律或預備期滿仍有必修課不合格3門及以上者等;“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指違犯黨紀黨規或受到學校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者等。
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發展黨員工作的規定和解釋,凡與本條例不一緻的,均以本條例為準。